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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泰志遠政策解析】注意!3月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有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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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瀏覽:- 發布日期:2019-03-07 15:02:04【

        2018年11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 標準委發布2018年第15號公告,批準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18的發布。該標準將代替標準GB 18218-2009,根據規定,新標準將于2019年03月01日起開始強制實施。
        那么,時隔近十年的新標準較之老標準都有哪些技術變化呢?天泰志遠將在本期為大家解讀。

        1、修改了相關定義


        首先是對“危險化學品”的定義作了相關修改,最新的標準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將“危險化學品”的定義修改為: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其次是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定義作了相關修改,在化學品行為上新增了“經營”,并刪掉了與“生產”相雷同的“加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最新定義為: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2、修改了重大危險源分類


        在新的標準中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分為生產單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和儲存單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其中生產單元指的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加工及使用等的裝置及設施,當裝置及設施之間有切斷閥時,以切斷閥作為分隔界限劃分為獨立的單元;而儲存單元指的是用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儲罐或倉庫組成的相對獨立的區域,儲罐區以罐區防火堤為界限劃分為獨立的單元,倉庫以獨立庫房(獨立建筑物)為界限劃分為獨立的單元。


        這樣的分類舉措較之老版的“單元劃分考慮500米范圍”更為合理,實操性也更強,而且可以通過附錄A中給出了重大危險源辨識流程圖更為清晰明確地辨識重大危險源。


        3、更新了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準


        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時,主要依據的是危險特性和數量。而危險特性的確認則依據的是相關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準。由于2013年我國已經發布了全新的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GB 30000系列(轉化自GHS制度第四修訂版),因此在最新的GB 18218中將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準由之前的GB 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及GB 20592(急性毒性)變更為了GB 30000系列標準中的對應標準。


        4、列明危險化學品的變更


        眾所周知,GB 18218最核心的內容便是表1和表2,其中表1是重大危險源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及其臨界量;表2則是未在表1中列舉的危險化學品類別及其臨界量。在09版GB 18218的表1中列出了共計78種危險化學品,而在18版GB 18218中則變更為了85種危險化學品。


        18版GB 18218的表1較之09版GB 18218的表1,新增了“硝酸鉀”、“氧(壓縮的或液化的)”、“硝化纖維素溶液”等化學品;刪除了“發煙硫酸”等與重大危險源分類標準相悖的化學品;將“硝化纖維素”細分為了“硝化纖維素(含乙醇≥25%)”、“硝化纖維素(含氮≤12.6%)”等五類;并對舊版中部分物質的適用條件作了相關修改,比如將“過氧化甲乙酮(含量≥60%)”修改為了“過氧化甲基乙基酮(10%<有效氧含量≤10.7%,含A型稀釋劑≥48%)”,將“硝酸銨基化肥”修改為了“硝酸銨基肥料(含可燃物≤0.4%)”等。


        除此以外,18版表1的結構也有相應完善,新增了“CAS號”、“別名”兩欄,刪除了“類別”一欄。同時對于部分化學品的臨界量也有了相應更改,比如將“硝酸銨基化肥”的臨界量由1000t改為了200t;將“硝化纖維素”10t根據不同限制條件分別改為了1t、1t、10t、50t、50t五種。


        5、所涉危險類別的變更


        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準由之前的GB 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及GB 20592(急性毒性)變更為了GB 30000系列標準中的對應標準。因此,表2中對應危險類別的描述也發生了明顯差異,其中的區別取決于同一危害在TDG與GHS兩大體系中的差異。同時,18版的表2對于09版表2中很多不合理之處作了相應完善,主要差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爆炸物”的相應調整


        在09版表2中,除1.1項外的爆炸品臨界量都是50t,而在18版中針對危害程度依舊很高的1.2~1.5項以及1.6項的臨界量則被調整為10t,只是將危害程度相對較低的1.4項保留了50t臨界量;并將之前遺漏的“不穩定爆炸物”加入表2中,并規定其臨界量為1t。


        2)  新增了“氣溶膠”


        在09版中,未將“氣溶膠”納入重大危險源考慮范圍。而在18版表2中則將氣溶膠(類別1和類別2)納入其中,并規定其臨界量為150 t(凈重)。


        3)  “易燃液體”的細化


        首先是對臨界量為10t的“極易燃液體”的定義作了變更,將之前的“沸點≤35℃,閃點<0℃”改為了類別1的易燃液體,這將使得“沸點≤35℃,閃點<23℃”的液體都適用于臨界量為10t。這也意味著對閃點<23℃但≥0℃ 的易燃液體在重大危險源的判定上將有巨大變化。


        其次是針對類別2和類別3的這類易燃液體,如其具有引發重大事故的特殊工藝條件包括危險化工工藝、爆炸極限范圍或附近操作、操作壓力大于1.6MPa等情況,其臨界量將遠低于舊版中的1000t與5000t,而是統一規定為的50t。


        4)“自燃液體與自燃固體”臨界量的變化


        由于分類標準的變更,對于自燃危害,將之前的“危險性屬于4.2項且包裝為Ⅰ或Ⅱ類的物質”改為了“類別1自燃液體和類別1自燃固體”,并將之前200t的臨界量改為了50t。


        5)“有機過氧化物”的細化及嚴格


        在09版中,有機過氧化物的臨界量統一為50t。而在18版中,針對A型和B型這兩類危害程度較高的有機過氧化物,臨界量被調整為了10t,C、D、E、F型則保持50t臨界量。


        6)新增了“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


        在18版中,將危害程度較高的物理危害“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新增進了表2,并規定其中A型與B型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的臨界量為10t,而C、D、E、F型的臨界量則為50t。


        7)“毒性物質”的變更


        在18版中,首先是對“毒性物質”進行了GHS化,并將類別3的低毒液體與固體也納入了重大危險源的考慮范圍;其次是將09版中獨立出去的毒性氣體納入到“毒性物質”中;并針對低沸點(≤35℃)的低毒液體(類別2與類別3)單獨限定了臨界值為50t(09版為500t)影響可謂巨大。


        6、其他重要變化闡述


        除上述以外,18版GB 18218較之09版還有以下幾點重要技術變化,包括:將之前存在爭議的危險化學品的廠外運輸明確排除在此標準的適用范疇外;明確了危險化學品混合物的處理方法,如果混合物與其純物質屬于相同危險類別,則視為純物質,按混合物整體進行計算,如果混合物與其純物質不屬于相同危險類別,則應按新危險類別考慮臨界量;對于之前一直存在爭議危險化學品的實際存在量到底是按現存量、設施極限量還是按設計最大量確定,18版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按照設計最大量確定;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15修正)》中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新增進18版GB 18218中,其中毒性氣體β校正系數取值有所變動,而暴露人員a校正系數、重大危險源和R值對應關系沒有變化;針對危險類別新增了“符號”一欄,如氧化性氣體對應符號為W4;以附錄形式新增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流程等。


        在本期解讀中,天泰志遠為大家詳細講解了18版GB 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相較于09版標準的系列差異。不難發現,新舊標準的差異很多,這也勢必對相關企業造成非常巨大的影響。因此,提醒相關企業人員,需仔細研讀新標準,從而做出相關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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